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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完备的食品召回配套机制

来源:http://www.jiaolezhizhajijiameng.com点击: 发布时间:2020-07-29


  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已明确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操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公众信息平台,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召回成本高,配套设施不完备等等。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召回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一、健全立法,形成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规制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实践中的操作依据主要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这是一部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单靠一个规定实现制度的良好运行是不现实的。应提高规定的位阶,上升为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务院规定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条例应明确食品召回该遵循何种标准、步骤,各主体的职责所在,以及违规后的处罚。可借鉴美国经验,针对不同食品部门制定不同的配套召回法律法规,包括何种情况下需进行本行业食品召回,具体召回步骤和召回后的食品如何处理。

  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我国食品召回监管采用多部门分段式的监管模式。虽有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存在,但实践中常出现部门间分工不明,衔接不到位的情况。

  应集中力量解决行政监管的工作盲区和职权交叉、彼此推诿的弊端。

  将分散的行政部门权力集中起来,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改革监管机制“多头并进”为统一机构主导,由中央到地方形成垂直领导、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借鉴澳大利亚模式,在中央设立权威负责食品召回的协调机构,协调有权进行食品召回监管的各个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则分别设立协调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协调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召回工作,令召回主体统一起来,又解决多部门监管来带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

  三、建设完备的食品召回配套机制

  ( 一) 食品召回强制保险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实施,就意味着涉事企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许多企业不愿主动实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国保险法中虽规定了产品召回责任险,但实际参保的企业还为数不多。建议在食品召回领域实行企业强制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企业由于召回带来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 也能保证在企业无力赔偿时能由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同时方便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此制度的实施,使召回费用得到合理解决,有利于企业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 二) 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机制

  食品从生产到流通是一个多环节的复杂过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机制,很多食品无法查明生产者。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给食品加贴信息丰富的“身份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建立一条完整的追踪链,准确快速地找到问题根源所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人体的损害,同时明确相关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溯源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强制力保障,建立相关信息管理配套设施,从源头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现。

  ( 三) 公开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过程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当前我国消费者在整个食品召回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参与进来,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监管者和企业才有权知悉,普通大众只能了解到鉴定或处理结果,对其他环节一无所知。“在美国的官网上,我们常能看到问题食品召回的实时信息,有关食品召回的原因、进展情况、处理方式、问题解答等都有明确介绍。”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众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应建立及时、权威的信息传播平台,使信息在各方主体间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政府和公众监督,使企业主动配合实施召回工作。

  四、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 一) 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

  应看到,单凭《食品安全法》中现有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来约束商家是远远不够的。食品本身价格并不高,纵使十倍赔偿也不足以达到严厉惩罚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是,对违法行为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对举报属实的消费者进行奖励,对于受害消费者进行高额补偿,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企业违法的主观状态来判断,具体、合理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损害威胁依旧不召回时才适用该制度,以免打消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 二)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其望而生畏; 其次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同样给予相应处罚。在食品召回的行政处罚中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例如对企业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暂扣或吊销营业许可证照,同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对于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违规责任人需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受到相应处分,防范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出现。
  
  ( 三) 刑法规制食品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相关罪名,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用刑法来打击这种致公众健康于不顾的犯罪行为。应将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也要用刑法惩罚其渎职等行为。时刻警醒企业责任人和监督工作者,不可逾越食品犯罪这条鸿沟。

  五、结语

  完善的制度需要漫长的积累过程,不断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制度设置提供有益借鉴,同时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配合和监督,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小安,钱星. 论建立食品与安全二级监测体系,由苏丹红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J]. 河北法学,2005( 7) .
  [2]邵波,胡尚慧. 论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J]. 中州大学学报,201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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