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博导推荐8篇)之第七篇
摘要:《食品安全法》直接或间接的赋予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及跟踪评价等多项职责。在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厉行法治的新时代背景下, 疾控机构如何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所赋予的法律义务值得探讨。通过分析疾控机构目前在履行《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认为疾控机构要履法到位, 需在强化法律认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提升技术能力、改进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疾控机构,食品安全法,法律义务
2015-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直接和间接的赋予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及跟踪评价等多项职责, 这些任务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与政策性, 直接、广泛地影响消费者健康保护的有效性, 依法监管的准确性。虽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体系逐步完善, 但在传统食品污染物仍然存在的同时新食品安全危害因素不断涌现, 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在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厉行法治的新时代背景下, 疾控机构如何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所赋予的法律义务值得探讨。
1 工作现状及问题
1.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104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患者属于食源性疾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疾控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分析、预测预警以及安全评估等各项具体任务, 在工作中面临以下问题: (1) 风险监测系统不统一。食药监督及农业行政等部门也有各自的风险监测方案和任务, 虽然监测重点不同, 但监测对象有交叉, 由于监测方法不完全相同, 部门间的监测结果会有不一致的情况。 (2) 风险监测能力不足。一方面随着监测工作覆盖面的扩大, 区县疾控逐步开始承担监测工作, 各项能力水平有待提高[1]。另一方面, 目前监测对象主要限于已确知的危害因素, 但食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不断开发应用, 各种新食品化学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不断出现, 疾控机构不能及时对这些新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此外, 大数据分析利用能力不足, 不能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进科学监管。 (2) 食源性疾病监测效率不高。疾控机构实际承担了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大部分管理协调任务, 但其管理力度小、指导能力有限。医疗机构报告食源性疾病的法律意识淡薄, 报告率低。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目前主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部分省市疾控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评估机构少、专家匮乏, 业务开展不够, 结果运用不足, 不能及时充分的指导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
1.2 食品安全标准
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 我国强制性食品标准多达4 916项, 标准之间存在重复、矛盾和缺失的情况[2]。标准太多太乱, 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各标准之间往往重复交叉, 层次不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开始清理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公布了近5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过程的指导、解答。我国饮食结构复杂, 地方特色食品种类繁多, 根据食品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疾控机构是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跟踪评价、实施指导及清理的主力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与指标仍有缺失, 标准研制和跟踪评价能力不足, 标准贯彻执行及指导解答的能力有待提升[5]。
1.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法》第105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1]。疾控机构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起技术支持的作用, 但县级疾控机构事故处置能力有限, 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欠缺, 实验室检验能力薄弱且大多未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 检验结果缺乏法律效力, 无法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疾控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人员, 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力往往难以得到当事人配合处理[6]。医疗机构事故报告意识不强, 食药部门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时常不能及时通报至疾控机构, 从而导致疾控机构不能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和采集可疑食品及患者生物样本, 严重影响了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学处理。另外,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关于疾控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的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需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来协助相关部门, 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7]。所以疾控机构是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开展卫生处理, 不能简单认为卫生处理是疾控机构的职责。
1.4 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卫生部门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验体系, 据统计卫生系统共有2 560个食品检验机构, 设在各级疾控机构[8]。一些基层疾控机构缺乏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方面的投入, 历史欠账多, 人才队伍建设滞后[9]。近年由于行政事业收费改革等原因, 给疾控机构造成很多实际困难, 队伍发展受到影响, 部分机构不愿继续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人员长期从事实验室工作, 对食品相关标准的了解相对多于对食品相关法律的了解, 个人质量意识强于法律意识, 但只有质量意识并不能满足法律要求, 比如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检验人需要回避等情形。
1.5 食品营养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具体条款中有关食物营养的规定很少, 未具体涉及各类食品营养问题的监管, 忽略了食品营养法律条例、政府监管及其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10]。仅在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中对营养成分有规定。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问题, 不是相互割裂、独立存在的, 食品营养缺乏会引起多种健康问题。目前疾控机构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中, 主要侧重于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忽视和弱化了食品营养工作。
2 对策建议
通过分析疾控机构在履行《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认为要履法到位, 需在强化法律认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提升技术能力、改进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努力。
2.1 提升疾控机构风险监测评估的能力
政府层面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 着力解决监测范围的覆盖性、内容的针对性、检测结果的综合可利用性和信息沟通的时效性等问题[11]。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的组织管理, 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提升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队伍的建设, 加强监测评估结果运用,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2 强化各方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意识和能力
疾控机构要提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及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的能力, 督促医疗机构强化食源性疾病报告的法律意识, 依法充分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及食药监督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定期收集、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信息要准确, 内容要全面。
2.3 推进标准研制及跟踪评价等相关工作
疾控机构作为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的主要部门, 应建立一支稳定的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实施指导队伍, 培养队伍分析处理大数据的能力。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 及时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制修订相关标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梳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重视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及时发现标准滞后、制定不合理、执行不理想的情况, 评价现行标准是否满足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避免标准与监管的矛盾。
2.4加强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建设, 提升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以及实验室检验能力。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及食药监督部门间加强沟通配合, 督促医疗机构强化事故报告意识, 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处置, 及时采集可疑食品和患者生物样本。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过程中要积极寻求卫生行政与食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支持, 防止事故责任单位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调查处置工作。
2.5 确保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 稳定食品检验队伍。机构层面应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达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 严格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不得非法干扰检验人依法进行检验的活动;检验人要强化法律意识, 要认识到《食品安全法》使检验人在“专业和技术”的自然属性基础上又增加了“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属性[12]。要依法行使独立检验权,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证。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2.6 统领食品安全与营养协调发展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 (2014-2020年) 》提出要全面普及膳食营养和健康知识, 加大营养监测与干预, 推进食物与营养法制化管理, 加快食物与营养科技创新[13];《国民营养计划 (2017-2030年) 》也规定要完善营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 加强营养能力建设, 强化营养和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 加强营养健康基础数据共享利用, 普及营养健康知识等[14]。疾控机构应根据规划, 加强营养食品安全科普队伍建设, 开展营养宣传、推广合理膳食, 结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结果, 因地制宜制定膳食营养指导方案, 促使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监管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卫民, 裴晓燕, 蒋定国, 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体系现状与发展对策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15, 27 (5) :550-552.
[2]王竹天.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50周年研讨会的专题报告[R].北京: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13.3.23.
[3]廖斌, 张亚军.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