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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法分析
第2部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第3部分:网络食品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4部分:国外网络食品监管实践及其借鉴
第5部分: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之建议
第6部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困境与对策结语与参考文献
4 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之建议。
网络食品经营作为新兴的食品交易模式,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较之普通食品,网络食品购买方便、快捷,种类丰富多样,价格实惠,从一开始便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网络经济以其不可逆挡之势开始席卷全球。在未来的经济发展竞争中,谁能把握住网络经济的机遇,谁就可以在新一轮经济竞赛中占得优势。网络食品交易尽管面临众多问题隐患,但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代表,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它,而应对其积极规范和完善,促其良性发展。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保证执法者执法时有法可依,逐步消除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隐患,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部分学者曾提出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食品监管法》或是《网购法》,本文认为网络食品也是食品,只不过在其销售过程中与普通食品有区别而已,如果仅仅针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就制定一部专门性法律,是没有必要的。只要通过对现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补充完善,就会实现对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
4.1.1 完善《食品安全法》监管内容。
为了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2009 年我国制定颁布《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标准、生产经营、检验及进出口等方面对食品安全作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食品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职责,缓解了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食品市场的安全。
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补充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是对网络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却并不明确。目前,执法部门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往往是依据对《食品安全法》的扩大解释,导致执法的不力。为了实现对包括网络食品在内的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稍作补充。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法》,明确把网络食品纳入监管范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与加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遵守该部法律。网络食品的经营销售属于食品流通领域,应该受《食品安全法》的规制,但是由于其销售中的网络属性,导致实践中往往忽略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但网络并不是一个商家逃脱法律约束的平台与借口,网络食品也是食品,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应该纳入食品监管的范围,受到法律的规范。《食品安全法》中应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将网络食品经营者列入接受监管的范围,一则可以提高相关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意识;二则实现对网络食品监管的有法可依。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监管责任。《食品安全法》作为规范食品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其实施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法条规定的具体应用,因此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更加具体。在实施条例中,对网络食品的监管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一要明确经营者必须获得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并在营业之前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登记备案,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将所得证件的电子版在其食品销售的网页上亮出,消费者可以根据网页上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阅。二要明确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有食品及其原料加工,贮存的特殊空间和条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并将其作为行业准入的限制性条件,食品的外包装等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三要说明从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每年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标注于网页之上。
4.1.2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4 年 3 月 15 日我国新修改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网络购物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新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即消费者网购的商品有权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就网络食品而言,因为食品较其他商品而言,更加脆弱,更容易变质且对期限要求也更高,因此很多情况下食品因为无法进行再次销售,而不能进行无条件退货。但这并能说一切食品都不享有无条件退货权。37对于某些保质期长、不易变质、不易破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食品,同样可以行使无条件退货权。
前文中提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鉴于网路食品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明确规定对于食品类商品网上经营应在网页中注明所售食品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食品的基本情况。包括食品名称、产地、商标、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对于某些品牌食品来说,其生产厂家往往是固定的,因此在购买时我们多会注意其生产厂商是否正确;而对于购买某些地方特产来说,其生产地就显得更为重要,我们都希望买到那些专门出自某一地的更为地道的特产食品,因此,有关食品的信息一定要准确鲜明的标注在网页上。38二是有关技术类状况的表示,例如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使用说明情况等。对于包装类食品要着重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营养功能等信息和特征的说明,便于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有些食品要标注适宜人群的说明,比如该食品富含某些成分,孕妇、婴幼儿或某些过敏人群不可以食用等;还有关于转基因原料问题等。三是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费用等。由于网络食品的支付多为电子支付,因此经营者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应支付的费用,是否包括运费,有关食品寄送方式等信息。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管辖规定39,往往会加重异地消费者维权的负担,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纳入求偿主体,这无疑扩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选择空间,因此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度拓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如果网络食品经营者名称真实,地址、联系方式有效,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消费者居住地的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如果销售者身份不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不能提供经营者有效信息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求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如此,既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提高了网络交易平台方的谨慎管理意识。
4.1.3 规范网络食品的快递行为。
快递行业是连接网络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间运输方,其运作规范与否关系到网络食品质量的好坏。长期以来,快递行业中形形色色的格式条款或习惯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暴力分拣作业、混搭运输、食品丢失等现象,常常困扰着消费者。
当前我国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交通运输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工商、税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面对我国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快递运输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可以制定一部较为全面专门性的法律例如《快递行业管理法》等。针对包括网络食品在内的网上商品的运输,该法中应规定:一是要重申消费者的验货权,废除种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及习惯,赋予消费者向相关部门投诉的便利,保障验货权利的真正落实;二是严禁过程中的暴力分拣作业。如果因为暴力作业而导致食品(商品)破损毁坏,快递方要承担惩罚性赔偿;三是提高快递公司申请资质。要求从事快递行业的主体必须拥有与其运输物品相应的条件、设备和环境,例如运输生鲜食品用的专门冷冻贮存设备、运输食品用的专门物流工具等,防止运输过程中食品与其他类商品混搭造成交叉污染或食品的变质腐烂等。
4.1.4 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食品的经营销售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实现好对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还需要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补充、解释和完善。
首先,修改完善网络食品广告法律规范。网络食品的销售离不开网页广告的宣传,网络广告随着网路交易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形式,网络广告本质上仍是广告,因此同样适用于《广告法》。为了规制食品类广告,我国在 1996 年专门颁布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是针对网络食品广告的特殊性,现有的法律规定已很难满足网络广告发展的需求,事实也证明,不少网络食品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依靠现有的广告法律规定很难得到有效的调整。因此,对广告类法律法规的调整应顺应网络经济潮流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重新界定网络广告范围、增加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发布的网页广告的要求标准、扩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范围、加大网页虚假宣传惩罚力度等。
其次,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网络食品的交易多;而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讲,经济相对落后,网络经济发展迟缓,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部规制网络食品交易的专门性法规是没有必要的。但对于网络食品交易市场发达的部分省区来讲,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法律法规是完全可行的。实事上,在网络交易发达的省区如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区都制定了规范本地区网络商品及其服务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在该法规中针对网络食品的交易,完全可以规定要求经营者实行“亮照”经营;对食品介绍,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作出详尽规范;规定网络食品销售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强制设立网络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等。以地方性法规来弥补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足。
最后,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面对网络食品经营销售中区别于普通食品众多不同之处,《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合同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保证对网络食品监管的合理合法性,保障食品的质量,维护公众的健康。返回本篇导航